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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觸媒是一種利用光能來進行催化反應的催化劑,本身不會因反應消耗而能持續驅動該催化反應。由於可以利用自然的光源,去除有害物質,而沒有二次污染的問題,更使得光觸媒深具應用的價值。

二氧化鈦(TiO2)具有半導體的特性,且化性穩定,氧化還原性強,是目前光觸媒材料成分的最主要代表。然而,理論上二氧化鈦光觸媒材料的粒子要 做到奈米等級(約10~100奈米(nm),1奈米(nm)等於10-9米(m)),才能產生較高效率的光觸媒作用,達到抗菌脫臭的效果,而也就有此「奈 米光觸媒」的說法。

評估光觸媒的指標,細究其是否真為「奈米級」,似乎並不是消費者關懷的重點,其是否深具光觸媒應有的抗菌、脫臭、防塵、分解有機物等作用,應該才是消費者所更要貲貲計較的。

然而目前針對光觸媒性能作用的多種評估測試方式中,抗菌性測試應該是最能直接表現出光觸媒實際效果的方法。本次抗菌性測試結果顯示仍有多項宣稱光 觸媒商品的抗菌性表現並不理想,包括3號「戴可安奈米光觸媒活性碳口罩」、4號「TiO2光觸媒口罩」、5號「奈米光觸媒活性炭抗菌口罩NS-100」、 7號「EXTRA奈米生化科技壓縮枕」及9號「光觸媒抗菌王」噴劑,並無光觸媒應有的功效和其宣傳及消費者認知的功能,廠商應確實檢討商品的性能表現,以 符合消費者的期待。

本次光觸媒商品的抗菌性測試僅針對金黃色葡萄球菌及肺炎桿菌進行評估,因此不代表可對於其他所有的細菌菌種做適用性的推演,而消費者更關心的光觸媒對於SARS病毒的作用性,則更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去探索。

商品標示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標示,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若違反該規定者,依據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 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因此希望 所有廠商對於生產銷售的商品,都應該誠實標示,杜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
另外還必須提醒消費者注意,光觸媒必須要照光(通常為紫外光),才能發揮其「光」觸媒的作用,因此對於常常不見天日及燈光的應用商品,就必須斟酌考量其適用性。

由於奈米光觸媒商品屬於新時代的產物,且消費者實難從商品的外觀來判別品質的真偽優劣,因此訂定商品規格及效能的評估標準,進而建立認證制度來區隔不良的商品確有需要,如此不僅能增進光觸媒商品的健全發展,也才更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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